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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4-16 10:26:2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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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自推行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以来,我办根据外交部有关规定,先后出台了《福建省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暂行办法》(闽政外管[2009]24号)、《福建省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闽政外管[2011]48号)、《关于转发外交部关于试行为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颁发旅行卡的通知》(闽政外管[2012]30号)三个文件,为我省开展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2017年7月,外交部领事司下发《关于制定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企业资质量化标准的通知》(领函[2017]1192号),要求各地方外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企业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量化资质标准,并提出指导意见。为落实外交部通知要求,2017年9月,我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整合以往制发的三个文件,出台了《福建省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闽政外管[2017]10号),对我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制定了具体的量化资质标准,并对全省APEC商务旅行卡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该办法适用的对象是我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这些类型企业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均以此办法为依据。此前印发的《福建省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暂行办法》(闽政外管[2009]24号)、《福建省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闽政外管[2011]48号)、《关于转发外交部关于试行为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颁发旅行卡的通知》(闽政外管[2012]30号)同时废止。

  (二)第四、五条制定了申办企业资质量化标准,要求申办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额不少于10万美元”、“上年度完成依法纳税”、“企业负债率处于安全范围”、“不属于‘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列失信被执行企业”,申请人“必须是所属企业中高层商务人员,且在所属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属于‘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列失信被执行人”。

  (三)相比以往出台的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材料”中增加了“申办企业上一年度进出口海关报关单”和“申请人在申办企业一年以上的社保缴费明细表”两项内容。

  (四)第七条提到“外交部未授权任何个人或中介公司代理旅行卡业务”,提醒申办企业勿受广告影响,避免受骗。

  (五)第八条明确规定企业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时,如何运用省外办“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系统”,实现“无纸化”申报。该办法多次提到“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系统”,体现电子系统在申办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第二十二条明确要求各地市外办要充分利用电子系统开展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工作。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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