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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归侨和侨眷身份确认办理规程

发布时间:2019-06-06 17:56:3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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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南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设定依据

1.《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2016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条:华侨身份需要确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办理。

2. 福建省侨办《关于做好申请华侨、归侨和侨眷身份确认事项的通知》(闽侨侨政〔2017〕15号)第四条办理流程规定:县(市、区)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审核后,开具华侨、归侨和侨眷身份证明。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外侨办督促指导华侨归侨侨眷身份证明有关工作。

事项性质    内部审批

通办范围    南平市

审批条件或标准

需要申请办理华侨、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市的华侨、归国华侨及侨眷。

办理程序

县(市、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受理确认,出具《华侨身份证明》、《归侨身份证明》或《侨眷身份证明》

审查标准

受理: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属于本机关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受理时限内受理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出具《华侨身份证明》《归侨身份证明》和《侨眷身份证明》

办理形式  纸质核验

纸质材料提交方式    邮政快递送达/面送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邮政快递送达/面送

申报材料

华侨身份确认需提交材料

1.经填写的《华侨身份证明申请表》一式2份;

华侨身份证明申请表.doc     (右击--目标另存)

2.①我省户籍被注销的华侨,须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驻外使领馆开具的回国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以及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1份;

②我省户籍未注销的华侨,须交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各1份;

③近亲属具有我省户籍且在国外出生的华侨,须交验近亲属户口簿、身份证原件、近亲属关系证明、国外出生证并提交复印件各1份,同时交验驻外使领馆对国外出生证中文认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并提交复印件1份;

3.交验国外合法居留证件,提交复印件1份(还需驻外使领馆对居留证的中文认证,交验认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无法提供认证的,需国内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交验公证书并提交复印件1份);

4.已取得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提交连续2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的出入境记录1份;未取得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提交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合法居留不少于30个月的出入境记录1份。

归侨身份确认需提交材料

1.经填写的《归侨身份证明申请表》一式2份;

归侨身份证明申请表.doc  (右击--目标另存)

2.交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各1份;

3.交验《华侨来闽(回国)定居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

因历史原因没有《华侨来闽(回国)定居证》的,具有我省户籍的申请人应需提交下列材料之一:(1)本人档案中有归侨的记载(加盖公章);(2)本人档案中有解放前在国外工作(包括从事海员工作)一年以上的记载(国民党政府外派人员除外)(加盖公章);(3)本人系解放前出国的留学生,其档案中有在国外从事研究、教学、半工半读工作一年以上的记载(加盖公章);(4)本人回国证件或国外定居证件或国外出生证(证件为外文的,需提交翻译公证);(5)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侨务部门侨情普查资料和落实政策资料记载(加盖公章);(6)公安部门户籍资料或档案记载(加盖公章);

4.2003年以后出国定居、户籍没有注销的,不适用第3项的规定,需认定华侨身份,并提交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声明书;其他回国定居的归侨无法提供《华侨来闽(回国)定居证》的,需认定华侨身份,并提交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声明书;

5.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我省落户手续的,交验国外护照(经我驻该国使领馆的中文认证)、外籍华人近亲属的户口簿和身份证、近亲属关系证明、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各1份。

侨眷身份确认需提交材料

1.经填写的《侨眷身份证明申请表》一式2份;

侨眷身份证明申请表.doc  (右击--目标另存)

2.交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各1份;

3.交验华侨护照或归侨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

4.交验华侨、归侨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

5.交验本人与华侨、归侨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户口簿、结婚证、档案资料记载、亲属关系公证等);申请人系同华侨、归侨有七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交验本人与华侨归侨仍保持扶养关系公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

6.因历史原因没有第3-5项材料,提供以下材料之一:(1)本人档案中有归侨亲属或海外关系的记载(加盖公章);(2)申请人亲属档案中有在国外定居或海外关系的记载(加盖公章),以及申请人与该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薄、档案记载、公证书);(3)申请人亲属的回国证件(或海外定居证件),以及申请人与该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薄、档案记载、公证书);

7.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我省户籍的眷属视为侨眷的,交验外籍华人国外护照(经我驻该国使领馆的中文认证)、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申请人与外籍华人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各1份。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可预约办理    是

结果名称    《华侨身份证明》《归侨身份证明》和《侨眷身份证明》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3:00-6:00)

受理地址    南平市人民路196号1号楼5层  邮编:353000

责任部门    南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咨询电话    0599-8833771,13960665858

监督电话    0599-8832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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