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来南平定居办理规程
主体
南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设定依据
福建省侨办、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外事办关于印发《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闽侨侨政〔2017〕5号)规定 华侨来闽定居,由拟定居地的县级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初审,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核准。
事项性质 内部审批
通办范围 南平市
审批条件或标准
需要申请来南平定居的华侨,满足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在国内累计住满15天,并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境内工资收入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或不低于3万元存款证明等)和合法稳定住所(依次申请定居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办理程序
县(市、区)委统战部初审→市委统战部业务科室复核→部领导审批
审查标准
受理: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属于本机关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受理时限内受理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出具《华侨来南平定居证》或《不予受理定居通知书》。
办理形式 纸质核验
纸质材料提交方式 邮政快递送达/面送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邮政快递送达/面送
申报材料
1.填写完整的《华侨来南平定居申请表》一式2份(见表格下载);
华侨来南平定居申请表.doc (右击--目标另存)
2.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声明书;
3.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二张(规格为48x33mm);
4.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和复印件;
5.交验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件,或者虽未取得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的证件和复印件;以上居留证件均需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无法提供认证的,以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代替;
6.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国外出生从未在国内落户的华侨,提供本人国外出生证和父母结婚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国外出生证应附中国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非中文的结婚证明应附中国驻外使领馆的中文认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
7.交验拟定居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复印件,以及能够保障自己稳定生活的证明和复印件;
8.拟定居的合法稳定住所不是本人所有的,交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和复印件;
9.申请回国定居之日前一年内在国内累计住满15天的证明材料,已取得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的,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2年,提交连续2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的出入境记录;未取得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的,提交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合法居留不少于30个月的出入境记录。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可预约办理 是
结果名称 《华侨来南平定居证》或《不予受理定居通知书》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3:00-6:00)
受理地址 南平市人民路196号1号楼5层 邮编:353000
责任部门 南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咨询电话 0599-8833771,13960665858
监督电话 0599-8832989